【案情经过】
2025年10月17日夜间,死者张XX驾驶某AXXXXX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载王某甲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由李某乙驾驶的某AX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张XX死亡、王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XX夜间超速且未保持安全距离,负主要责任;李某乙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负次要责任。肇事货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100万元商业三者险。涉案摩托车登记在张XX名下。死者父母张XX、李X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某运输公司、李某乙、张XX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张XX是否应当对本案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张XX作为摩托车登记所有人,在张XX未取得驾驶证时将其出借,存在明显过错。张XX在刘俊宏律师的代理下提出抗辩:第一,涉案摩托车实为张XX应张XX请求代为分期购买并代持登记,张XX支付首付及月供,双方实质为借名买车关系,张XX仅为名义登记人;第二,张XX在张XX取得合法驾驶证后才实际交付车辆,事故发生时张XX已具备驾驶资质,张XX不存在出借给无资质人员的过错;第三,双方补签的《借车协议》旨在明确代持期间的责任划分及保障分期贷款安全,并非真实的无偿出借合同,张XX对事故发生无任何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足以认定张XX系摩托车代购人,双方名为借车实为借名买车。虽然张XX在张XX未取得驾照时交付车辆,但事故发生时张XX已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证,张XX的违规行为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未影响驾驶人的驾驶资质与能力。据此,法院认定张XX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核定死者各项损失共计154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张XX、李XX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驳回原告对张XX等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