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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宏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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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俊宏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诉讼策略。面对被告“已全面交货”的抗辩及公安机关前期介入的复杂局面,刘律师精准锁定“货物品位不达标”及“被告擅自处置货物”两大核心违约事实。在证据组织上,刘律师巧妙利用公安机关侦办期间调取的化验报告及货场老板询问笔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成功推翻被告的虚假陈述。庭审中,刘律师逻辑严密,针对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问题,准确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成功追加股东连带责任,最大化保障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全额胜诉。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17日分别签订两份《磷矿石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共计一千吨五氧化二磷含量在25%以上的磷矿石,单价六百余元/吨,总价款62万余元。合同明确约定了严格的取样、化验及交货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额支付了货款。然而,被告后续运送的磷矿石经多次化验,品位均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原告据此拒绝签收。此后,被告方人员将堆放的磷矿石擅自处置给案外人。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份购销合同,判令被告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62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4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邓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全费三千余元等。被告辩称其已全面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不仅实际接收了货物,还追加了五百吨货物但未付款,被告处置未付款货物系因原告违约所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交付的磷矿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第二,在双方均未严格履行共同取样送检程序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应如何划分,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及保全保险费能否得到支持;第三,被告某贸易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邓XX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被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双方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共同取样送检。原告提供的多份检验报告均显示货物品位不达标,且货物已被被告方擅自处置,被告未能按约交付合格货物,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62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确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关于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严格共同送检,对合同解除均有过错,故不予支持;保全费属必要诉讼费用,予以支持,但保全保险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邓XX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一、确认涉案两份《磷矿石购销合同》于2026年2月26日解除;二、被告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62万余元;三、被告邓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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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核心信息概述 刘俊宏律师,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服务于黔南州瓮安县及周边地区。他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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