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贸易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17日分别签订两份《磷矿石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共计一千吨五氧化二磷含量在25%以上的磷矿石,单价六百余元/吨,总价款62万余元。合同明确约定了严格的取样、化验及交货标准。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额支付了货款。然而,被告后续运送的磷矿石经多次化验,品位均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原告据此拒绝签收。此后,被告方人员将堆放的磷矿石擅自处置给案外人。原告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两份购销合同,判令被告某贸易公司返还货款62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1.4万余元,同时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邓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保全费三千余元等。被告辩称其已全面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不仅实际接收了货物,还追加了五百吨货物但未付款,被告处置未付款货物系因原告违约所致,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被告交付的磷矿石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原告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第二,在双方均未严格履行共同取样送检程序的情况下,合同解除的过错责任应如何划分,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费及保全保险费能否得到支持;第三,被告某贸易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邓XX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被告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但双方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共同取样送检。原告提供的多份检验报告均显示货物品位不达标,且货物已被被告方擅自处置,被告未能按约交付合格货物,构成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62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确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关于资金占用费,因双方未严格共同送检,对合同解除均有过错,故不予支持;保全费属必要诉讼费用,予以支持,但保全保险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此外,邓XX作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一、确认涉案两份《磷矿石购销合同》于2026年2月26日解除;二、被告某贸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货款62万余元;三、被告邓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