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与被告张XX存在借款纠纷,经某仲裁委裁决,张XX需偿还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因张XX未履行义务,某公司向某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到位45万余元及部分股权抵债。执行期间,某公司发现张XX在债务到期后,向其女樊X转账178万元。某公司认为该行为系恶意无偿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遂诉至某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账行为并要求樊X返还款项。
樊X委托刘俊宏律师代理本案。刘律师指导樊X收集并提交银行流水、交易凭证等证据,证明其接收款项系代某建筑公司保管并支付工程款,并非无偿取得。张XX亦辩称该款项系某建筑公司工程款,转账系公司内部资金调拨。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XX向樊X转账178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以及该行为是否影响了某公司债权的实现。
某公司主张,张XX在债务到期后向近亲属转账,主观上是为了逃避债务,客观上减少了其责任财产,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刘俊宏律师代表樊X抗辩称:第一,案涉款项并非张XX个人财产,而是某建筑公司的工程款,张XX仅为代管;第二,樊X接收款项后,已按公司指令对外支付了工程款及还款,资金流向清晰,并未无偿取得该款项;第三,张XX名下仍有财产可供执行,该转账行为未导致其个人财产不当减少,未影响某公司债权实现。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樊X提交的银行流水等证据显示,案涉款项主要来源于某建筑公司,且樊X收款后确有代公司支付款项的记录,资金流向与代付主张吻合。某公司仅以亲属关系主张无偿转让,证据不足。同时,张XX名下仍有财产可供执行,某公司未能证明该转账行为直接导致张XX个人财产减少并致使债权无法实现。最终,某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