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检察院指控,2025年5月22日晚,被告人常X企图进入被害人徐XX家中实施盗窃,因徐XX在家并未成功。经查证,常X此前也有进入该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常X辩称未去被害人家中偷东西,系走错楼层开错门。辩护人王艳翠提出:全案缺乏证实盗窃行为发生的客观证据,证据链条存在断裂;关键言词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证明力极弱;常X的辩解具有合理性;前科劣迹不能作为推定有罪的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常X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其“走错门”的辩解是否成立。辩护人指出,本案无物证、视听资料及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将常X与盗窃行为相联系。证人付XX、被害人徐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存在瑕疵。常X辩称案发当晚饮酒后回家,因电梯不让抽烟走楼梯,误走到8楼并用钥匙尝试开门,发现走错后离开,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特征。公诉机关则依据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害人陈述,认为常X住处门口与涉案房屋门口有明显差别,且证人曾看到常X从被害人家中出来,常X被发现后的行为不符合常理,辩解与客观事实不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2025年5月22日晚的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但针对此前几次盗窃事实,因证人所述时间与被害人所述被盗时间无法相互印证,法院不予认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部分意见,认定常X构成盗窃犯罪的犯罪预备,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认定其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常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