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旅游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总部位于某市。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该公司先后在沧州市设立某旅行社某分公司及某营业部,后更名为某农业科技公司,均隶属于总部管理。该公司通过宣传旗下拥有畜牧场、蔬菜基地等产业,在人群密集处以免费旅游为噱头,吸引中老XX等不特定人群进店投资,承诺高投入、高利息、快回报。被告人赵XX于2021年7月调任某市某分公司担任店长,负责管理运营并收取提成。经审计,赵XX共计吸收存款3094万余元,涉及573人,已返还412万余元,未返还2682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争议焦点】
某检察院指控赵XX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辩护人王艳翠提出,赵XX虽担任店长,但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家庭条件困难,请求法庭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赵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非法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在2500万元以上,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鉴于赵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王艳翠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赵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责令其在参与吸收的资金范围内对集资参与人承担退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