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于X于2021年3月入职某保安公司,被派往某供电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月工资4200元。双方每年签订一次书面劳动合同,2023年3月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于X继续工作。2024年4月1日,某保安公司以于X工作失误为由,下达《调岗通知》要求其待岗。随后,某保安公司拟为于X调整岗位,但新岗位薪资大幅降低至2000元、1800元不等,于X不予认可。此外,于X在职期间,某保安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存在超时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为维护合法权益,于X委托王艳翠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解除时间,并主张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加班费10.7万余元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某保安公司的调岗降薪行为是否合法,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二是于X主张的加班费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应予支持。
某保安公司辩称,调岗系因于X工作失误导致某供电公司要求更换人员,且新岗位薪资合理,不存在恶意降薪;于X实行上12小时休24小时工作制,其余时间可休息,不应认定加班;双方曾就放弃社保达成一致,且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应视为原合同延续。
王艳翠律师指出,某保安公司单方调岗并大幅降低薪资待遇,缺乏合理性;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于X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关于加班费,于X已提供初步证据,且保安岗位实际工作时间长;未续签合同期间继续工作,不应免除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自2021年3月建立劳动关系。某保安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保,于X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合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4年5月8日解除。某保安公司应支付于X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对于加班费请求,因于X未充分举证加班事实,不予支持。对于二倍工资差额,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视为原合同延续,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时间;某保安公司支付于X经济补偿金1.2万余元;驳回于X其他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