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题【刑事挪用资金罪-主犯获刑8年从犯获刑3至5年-涉案125330万元】
2、内容
【案情简介】
某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系为住房公积金职工购房贷款提供担保的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0000万元。2014年,被告人甲通过股权收购成为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同年9月,董事会决议成立拓展部,开展非公积金担保业务。但某公积金管理中心此前发文明确规定,担保公司收取的所有保证金须冻结,不得挪用或投资。2014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甲伙同被告人乙(副总经理)、丙(财务总监)、丁(董事长助理)、戊(拓展部负责人)、己(某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房地产开发商缴纳的贷款保证金以担保公司名义借给甲掌控的11家公司及其他25家公司和个人,累计借款合同金额125330万元,尚有51084.7317万元未收回。另担保公司因对外提供担保代偿共计6000万元。公诉机关以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建议甲刑期八年,乙、丙五年,丁、戊四年,己三年。
【办案经过】
庭审中,六被告人对罪名基本无异议,但辩称系集体研究、个人未获利等。各辩护人提出多项意见:甲辩护人称资金已通过资产抵偿全部归还、未造成实损、有立功表现,请求缓刑或非羁押,并认为违规文件非国家规定、属单位行为;乙辩护人主张系公司违规非个人犯罪;丙辩护人称未谋私不构成犯罪;丁辩护人认为无犯罪故意;戊辩护人提出资金在单位间流转不符挪用要件;己辩护人认为主体不适格属民事借贷。法院审理查明,担保公司保证金严禁挪用,被告人等未经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将资金供甲关联企业使用。案发后甲现金归还6462.6557万元,并以实物及房产抵偿约3.06亿元、1.49亿元,但资产未变现且仍在担保公司或其子公司名下,不能视为实际归还,未归还资金仍超4亿元。法院认定甲为主犯,其余为从犯;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
【案件结果】
法院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等判处:甲犯挪用资金罪有期徒刑八年;乙、丙有期徒刑五年;丁、戊有期徒刑四年;己有期徒刑三年。查封、冻结的被告人个人及实际控制公司、担保公司名下土地、房产、车辆等,变现后返还担保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未追回赃款继续追缴。本案累计挪用125330万元,未收回51084.7317万元,侵害单位及国有股利益,暴露出金融担保领域资金监管缺失。
3、该案件中律师核心价值
厘清违规与犯罪边界,主张退赔及单位行为,保障被告人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