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人任X使用虚假贷款资料,虚构养殖购买饲料及羔羊等贷款事由,以牛XX、任X甲等人名义,从某银行某支行骗取贷款共计200万元及280万元。贷款到期后,任X无力偿还,通过借新还旧等方式,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挖掘机等设备及个人债务,部分资金流入银行控制账户用于抵销前期欠款。经审计,任X及其控制人员账户实际流入191万余元。案发后,任X主动投案。
此外,2023年4月20日19时许,任X醉酒后驾驶某AXXXXX白色小轿车在某市某区某路行驶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09mg/100ml。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任X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任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
被告人任X辩称其贷款用于做生意周转,未挥霍,贷款手续真实,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辩护人焦艺昊发表辩护意见指出:任X在贷款时具备偿还能力,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挖掘机等机器设备,无法按时还款系客观经济形势和经营风险所致,其行为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X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虚假贷款资料、提供无还款能力保证人、虚构贷款用途等方式骗取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贷款诈骗罪;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关于犯罪数额,法院按实际流入任X及其控制账户的191万余元,加上流入银行控制账户抵销欠款的8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为271万余元。任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决被告人任X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4万元。责令任X退赔被害单位某银行27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