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1年10月16日晚22时许,被告李X与原告李X在某市某区某小区相邻居所内因故发生争执,被告李X将原告李X打伤,致其左踝关节骨折、左腓骨下段骨折及左第4掌骨骨折。经某鉴定所鉴定,李X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X曾因盗窃被某法院判处拘役,并因吸毒被某公安局行政拘留。案发后,李X被取保候审,后被依法逮捕。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李X提起公诉。李X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6.7万余元,并保留后续治疗费用的追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刑事定罪量刑与民事赔偿范围两个方面。刑事方面,辩护人提出李X行为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主张其系自首、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存在过错,建议从宽处理。民事方面,被告方辩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不合理的索赔主张,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李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其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附带民事部分,法院依法审查了各项证据,核定李X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交通费等合理经济损失共计10.8万余元。对于李X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医疗费等,因证据及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李X赔偿原告李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万余元;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