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田X于2022年8月27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篮球教练和销售,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8月27日,田X以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社保及拖欠工资为由,向某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双方协商未果,田X委托余嗣威律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四千八百余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3万余元以及拖欠的工资九千九百余元等。某公司则辩称,田X入职时系某学校在校学生,隐瞒了尚未毕业的事实,双方仅为实习关系,田X不受公司劳动管理,不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田X与某公司在涉案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具体存续期间;二、某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田X在2022年8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系某学校在校学生,该期间不视为就业,双方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但自2023年7月1日田X毕业后继续在某公司经营场所从事原工作,双方自该日起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因某公司未依法为田X缴纳社会保险费,田X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关于二倍工资差额,因双方于2023年7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首月无需支付二倍工资,故某公司应自2023年8月1日起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仲裁委最终裁决:一、确认申请人田X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在2023年7月1日至8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田X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六千余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两千四百余元;三、驳回田X的其他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