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杨XX诉称,其于2024年6月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安保公司,担任驻村安装员。工作期间,两被告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长期拖欠工资。杨XX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后,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补偿及工资,但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请求。杨XX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两被告自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七千余元、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六万四千余元、拖欠工资一万五千余元及提成九千元等,合计九万六千余元。两被告辩称,某安保公司与杨XX系劳务合作关系,项目由案外人江X甲内部承包并负责结算;某安防公司则主张与杨XX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某安保公司亦不存在混同用工。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原告杨XX与两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存续期间;二、两被告是否应支付拖欠的工资、提成、经济补偿金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法院审查认为,劳动关系认定需具备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杨XX虽加入某安防公司钉钉群,但实际接受某安保公司的考勤与请假管理,具有人身从属性;且报酬由某安保公司财务及法定代表人发放,具有经济从属性。故法院认定杨XX与某安保公司在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某安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款项支付,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的《结算协议》及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上的举证责任,核算了欠付金额。同时,因《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不存在其他任何款项的争议与纠纷”,法院据此驳回了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的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一、确认原告杨XX与被告某安保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至2025年1月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某安保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五日内向原告杨XX支付欠付工资及提成三千余元;三、驳回原告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某安保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