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刘XX与被申请人某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等争议产生纠纷。刘XX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诉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10月8日至2022年8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6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万余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2万余元、停工留薪期金额5.8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5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万余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元、鉴定费三百五十元、交通费九百元及住院营养费六百元,合计33.1万余元。余嗣威律师接受刘XX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调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某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赔偿金额的具体认定。刘XX主张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且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失业保险,故要求公司承担各项法定赔偿及工伤待遇。某公司对刘XX的部分诉求存在异议,但表示愿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一次性支付调解款的形式了结双方基于原法律关系产生的一切给付责任。余嗣威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工伤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各项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等核心问题,与对方代理人进行多轮磋商,力求最大化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经某仲裁委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前一次性向刘XX支付调解款共计19.8万元,该款项作为本案涉及的及基于双方原法律关系产生的一切给付责任;二、某公司将上述19.8万元调解款项按约定时间转账至刘XX在某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XXXX XXXX XXXX XXXX XXX);三、双方以后不得就此事提出任何异议,刘XX不得再就与某公司有关的劳动权利义务问题通过任何形式主张权利。《仲裁调解书》((2024)某劳人仲案字第212号)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某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已于2024年7月22日送达双方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