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8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下称“派遣公司”)将员工周X派遣至某餐饮公司(下称“用工单位”)从事厨师工作。周X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用工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周X在工作中受伤。周X遂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过程:
计金秀律师接受周X的委托后,调取了周X的劳动合同、工作记录、用工单位的劳动条件检查记录等证据。经调查发现,用工单位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厨房设备,导致周X在工作中受伤。计律师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用工单位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劳动条件,导致周X受伤,违反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向周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