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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派遣,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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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计金秀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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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31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下称派遣公司)将员工孙X从十堰市派遣至武汉市某建筑公司(下称用工单位)从事施工管理工作。孙X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现其劳动报酬低于武汉市同类岗位的标准,遂要求派遣公司按武汉市标准补足差额。派遣公司拒绝后,孙X委托计金秀律师维权。

代理过程

计金秀律师接受孙X的委托后,调取了孙X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武汉市同类岗位的工资标准等证据。经对比发现,孙X的劳动报酬低于武汉市同类岗位的标准,派遣公司未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计律师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派遣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补足差额。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本案中,派遣公司将孙X从十堰市派遣至武汉市,应按照武汉市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但实际支付的报酬低于武汉市标准,违反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公司向孙X补足工资差额。

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派遣公司未按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计金秀律师通过调取工资标准等证据,成功证明派遣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从而为孙X争取到了工资差额。本案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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