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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规定,派遣员工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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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金秀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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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9月,某劳务派遣公司(下称派遣公司)将员工李X派遣至某商贸公司(下称用工单位)从事销售主管工作。李X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现该岗位并非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而是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且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李X遂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代理过程

计金秀律师接受李X的委托后,调取了用工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员工名册、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为销售,销售主管岗位属于主营业务岗位,不符合三性岗位要求;同时,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计律师据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本案中,用工单位将李X安排至主营业务岗位,且用工比例超过法定上限,违反上述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向李X支付赔偿金。

点评

本案的关键在于证明用工单位违反三性岗位及用工比例规定。计金秀律师通过调取工商登记信息、员工名册等证据,成功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从而为李X争取到了赔偿。本案体现了对劳务派遣三性岗位及用工比例规定的严格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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