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工伤认定纠纷
当事人信息:
职工:李X,女,28岁,十堰市某商贸公司员工
用人单位:十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计金秀律师,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李X在下班回家途中(正常路线、合理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X负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李X受伤后住院治疗,用人单位以“李X驾驶电动车未戴头盔,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其应负主要责任,拒绝申请工伤认定。李X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调取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李X负次要责任,该认定书具有法定效力。
2.援引《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六)项,论证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3.针对用人单位“未戴头盔即有过错”的抗辩,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六条,说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为依据,用人单位的主张不能推翻法定认定。
4.收集李X的居住证明、工作证明、下班时间记录,证明事故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
案件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交警认定书,认定李X所受伤害为工伤。用人单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点评:
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是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核心证据。计金秀律师准确援引法规,明确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存在其他过错为由否定交警认定。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确保取得事故认定书,并注意审查认定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