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5月,赵X在工作中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肺部损伤,被认定为工伤。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赵X因对鉴定程序不信任,拒绝配合鉴定。用人单位据此停止支付赵X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主张停止待遇。赵X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了解赵X拒绝鉴定的原因,发现其系因对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存在合理怀疑,并非主观恶意拒绝。
2.收集赵X的医疗记录,证明其伤情持续存在,仍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
3.援引《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说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情形需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前提。赵X的合理怀疑属于正当理由,不应停止待遇。
4.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安排赵X重新鉴定,并陪同赵X完成鉴定程序。
5.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停止期间的待遇。
案件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安排鉴定,赵X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恢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停止期间的待遇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点评: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通过沟通化解了职工对鉴定程序的疑虑,同时援引法规论证“拒不接受”需以无正当理由为前提,成功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了解职工拒绝的原因,帮助其消除顾虑,同时依法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