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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拒绝劳动能力鉴定,计金秀律师成功代理恢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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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20225月,赵X在工作中接触有毒化学品导致肺部损伤,被认定为工伤。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赵X因对鉴定程序不信任,拒绝配合鉴定。用人单位据此停止支付赵X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主张停止待遇。赵X委托计金秀律师代理。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1.了解赵X拒绝鉴定的原因,发现其系因对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存在合理怀疑,并非主观恶意拒绝。

2.收集赵X的医疗记录,证明其伤情持续存在,仍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

3.援引《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四十二条,说明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情形需以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前提。赵X的合理怀疑属于正当理由,不应停止待遇。

4.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安排赵X重新鉴定,并陪同赵X完成鉴定程序。

5.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停止期间的待遇。

案件结果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重新安排鉴定,赵X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恢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补发停止期间的待遇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点评

本案中,计金秀律师通过沟通化解了职工对鉴定程序的疑虑,同时援引法规论证拒不接受需以无正当理由为前提,成功维护了职工的权益。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首先了解职工拒绝的原因,帮助其消除顾虑,同时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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