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署转岗表,公司拒付经济补偿,李星星律师深挖证据,法院认定变相降薪,支持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专长
劳动争议纠纷、变相调岗降薪被迫解除维权、双方互诉并案劳动诉讼、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代理、绩效考核合法性抗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企业调岗合法性司法审查
代理方向
被告(并案原告,劳动者)一审代理律师:李星星,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判决结果
本案属于劳动者、企业均不服仲裁裁决,双向起诉并案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存在变相调岗降薪,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判决公司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9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万余元,合计赔付10万余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劳动者部分过高诉求;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一、案情内容
当事人在汽车销售企业任职多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销售经理。公司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安排转岗,当事人签署转岗申请表。但转岗后公司变更岗位考核规则,对比前任同岗位人员考核标准发生改变,收入出现大幅下降。当事人多次向HR申诉调岗降薪不合理,沟通无果后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
劳动仲裁仅部分支持经济补偿金。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分别向法院起诉,案件并案审理。企业抗辩调岗系员工自愿签署,无需补偿。我代理劳动者出庭,提交全套沟通记录、新旧岗位考核表。法院认定企业变相改变劳动条件,判决赔付经济补偿金和未休年休假工资合计十万余元。
二、律师价值
本案存在重大不利证据:劳动者已经亲笔签署《员工内部转岗/提拔申请表》,用人单位以此作为核心证据,主张调岗完全属于员工自愿,无需承担任何补偿,劳动者面临全部诉求被驳回的风险。
第一,打破“签字即代表完全认可全部后果”的刻板逻辑。我收集整理大量企业微信、聊天申诉记录,证明当事人签字之后仍然持续对调岗、考核、降薪提出异议,签字不等于认可后续变更的考核模式与薪资后果,还原客观事实,帮助法官查明案件背景。
第二,对比新旧同岗位考核标准,抓住案件核心突破口。调取上一任展厅经理考核表,向法庭指出公司对同一岗位前后两套完全不同的考核规则,企业无法证明新考核制度具备合法性、合理性,该考核变化直接导致劳动者收入大幅降低,属于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该关键观点被法院判决书采纳。
第三,妥善处理双方互诉并案审理程序,全面处理多项诉求: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克扣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区分哪些证据充分应当重点争取,哪些证据不足存在败诉风险,向当事人充分释X裁判风险,合理预期判决结果。
第四,针对未休年休假工资,固定入职、离职时间,核算应当享受的休假天数,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举证已经安排休假,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最终法院支持未休年休假工资。
第五,庭审逐项反驳企业“自愿调岗、员工主动离职”全套抗辩,最终实现合计十万余元的胜诉判决,维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面对不合理调岗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李星星律师
签过转岗申请表,但实际被变相调岗降薪,公司主张调岗是你自愿;
用人单位以绩效考核为名调整岗位、改变考核规则,造成收入大幅下降;
劳动仲裁之后,劳动者和公司双向起诉,案件并案审理;
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企业拒付;
单位未安排休年假,拒绝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遇不合理调岗,需要劳动诉讼代理。
四、李星星律师服务内容
固定微信、企业微信申诉聊天记录,梳理岗位变动、考核全套证据;
审查调岗文件,区分签字行为与对后续考核降薪后果的认可;
应对劳动者、企业互诉并案的劳动争议一审诉讼;
对企业绩效考核制度合理性进行抗辩,论证变相未提供劳动条件;
核算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区分诉求风险,做好当事人预期管理;
开庭反驳企业自愿调岗、员工主动离职等抗辩意见;
解读一审判决书,讲解款项支付、强制执行相关操作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