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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数额巨大成功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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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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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数额巨大成功缓刑

 

一、基本案情

丁XX涉嫌开设赌场罪,案件系多人共同犯罪,涉案规模较大,丁XX被认定的违法所得也较高。

从案件最初的情况来看,无论犯罪数额还是获利情况,对量刑都比较不利。接受委托后,我们没有在案件定性上作无谓纠缠,而是把主要工作放在了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最终量刑空间上。

二、辩护重点:违法所得虽然较高,但不能因此忽略其从属地位

阅卷以后,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最值得争取的点,是从犯。

丁XX虽然参与了涉案活动并取得一定违法所得,但其并不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出资者、发起者和实际控制人员,也不负责核心经营、管理和决策,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承担的主要是辅助性工作。原辩护意见也是围绕其无决策、控制权,实际实施行为具有帮助性质等问题,重点提出从犯辩护。

这个案件如果只盯着违法所得,很容易得出“获利较多、作用自然较大”的结论。

但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只是量刑评价的一个方面。一个人在全案中到底处于什么位置,是否参与犯罪模式的设计,是否掌握核心资源,是否具有决策和控制能力,仍然要单独判断。

因此,我们的辩护重点不是回避违法所得,而是把丁XX从整个案件中单独拿出来,与主要人员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区分。

三、围绕缓刑目标,提前设计整体量刑方案

从犯是这个案件能够把刑期真正降下来的关键,但仅有从犯一个情节,还不足以解决最终能否适用缓刑的问题。

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并不是等到法院阶段再提出“缓刑辩护”,而是较早围绕最终量刑目标进行整体安排。

一方面,围绕从犯、自首等情节与办案机关持续沟通;另一方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缴纳罚金等作为整体量刑方案的一部分逐步落实。丁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以及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况,也为进一步争取从宽处理提供了基础。

这里我们始终坚持一个思路:

退缴违法所得不是孤立的“换缓刑”条件,而应当和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地位、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等放在一起,形成完整的量刑评价。

经过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和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提出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这也意味着案件在进入法院之前,缓刑已经从单纯的辩护请求,转化为检察机关认可的量刑方案。

四、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结合丁XX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作用以及案件中的各项从宽情节,对其依法适用缓刑。

这个案件能够取得这样的结果,我认为最重要的并不是某一个单独的量刑情节。

真正起决定作用的,首先是通过阅卷和全案比较,找到了丁XX从犯这一核心辩护点;在此基础上,又围绕缓刑目标,将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节进行整体安排,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量刑问题。

五、办案体会

刑事案件中的量刑辩护,有时不是简单地把“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几个词罗列出来。

特别是犯罪数额、违法所得本身比较大的案件,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哪个情节能够改变案件的量刑基础,哪些情节能够在这个基础上继续争取从宽,律师又应该在什么阶段把这些工作做进去。

本案中,从犯认定解决的是最核心的责任层级问题;退缴违法所得、自首、认罪认罚等,则是在这一基础上继续为缓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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