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争议仲裁调解案,汪伟鹏律师代理劳动者,谈判斡旋实现赔付降损,一次性了结全部竞业纠纷
一、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甲公司起诉离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汪伟鹏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担任被申请人(劳动者)的代理律师,全程处理本案仲裁及调解事宜。
在职阶段,用人单位甲公司与劳动者签署竞业禁止相关协议,协议约定劳动者离职之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甲公司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协议设置高额违约后果,一旦劳动者被认定违反竞业义务,需要承担返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等多项责任。
劳动者从甲公司离职之后,为维持个人生活,进入同行业开展工作。甲公司据此认定该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向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甲公司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劳动者承担一万余元的违约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全部诉求得到支持,对于普通离职劳动者而言,将会形成较重的经济负担。
接受委托之后,汪伟鹏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卷资料,逐字审阅竞业协议文本、劳动关系解除文件、竞业补偿金发放凭证,同时逐条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证明劳动者违约的证据进行质证分析。汪伟鹏律师梳理出完整的抗辩思路,一方面针对用人单位证据能否充分证明劳动者违约提出重大质疑,指出对方证据存在证明力不足的客观问题;另一方面结合劳动法律的立法本意,提出竞业限制制度不能过度挤压劳动者的生存择业空间。
本案仲裁审理阶段,仲裁庭组织庭后调解。汪伟鹏律师抓住调解契机,多次和对方代理人、仲裁庭开展沟通谈判。汪伟鹏律师结合证据与法律,客观分析案件的裁判风险,兼顾企业合法利益以及劳动者需要就业谋生的客观现实,推动双方缩小争议差距。
经汪伟鹏律师多轮斡旋,双方达成调解合意,由仲裁委出具正式生效仲裁调解书。调解约定劳动者于约定期限内向甲公司支付几千至一万余元的调解款。调解书同时明确,甲公司放弃其余全部仲裁请求,针对调解书签署之前全部竞业协议相关事项,不得再向该劳动者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全部权利义务固定于生效法律文书,具备强制执行力,劳动者案涉竞业争议一次性处理完毕。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离职员工遭受原单位竞业限制追责的典型劳动仲裁案件。用人单位依据竞业协议向离职劳动者主张一万余元赔偿,劳动者面临不小的经济赔付压力。
汪伟鹏律师代理本案后,积极主动应诉,结合证据、法律规定构建完整抗辩意见,充分运用仲裁调解程序开展协商工作。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劳动者实际承担的给付金额相比用人单位最初主张大幅降低,经济损失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借助仲裁调解书的约定,直接排除用人单位基于同一竞业事实再次追责的可能,历史纠纷一次性全部解决,消除当事人后续潜在法律风险。
该案件提示:竞业限制纠纷当中,举证责任主要归属于用人单位,并非签了竞业协议,劳动者就必然要承担高额违约金。劳动者收到竞业限制仲裁材料,不能消极回避,积极委托律师介入调解,有机会大幅降低自身赔偿责任。
三、律师价值
汪伟鹏律师长期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擅长处理竞业限制类纠纷,熟悉仲裁机关审理思路与调解实务,在本案当中凸显专业代理的重要意义。
第一,汪伟鹏律师对全案证据做精细化梳理,精准找出对方证据体系中的缺陷,构建有力抗辩理由,为谈判争取有利地位,谈判建立在法律和证据之上。
第二,汪伟鹏律师紧紧围绕当事人降低损失的核心诉求,持续开展多轮博弈谈判,成功把赔付金额压缩到较低水平,帮助当事人实现显著减损。
第三,汪伟鹏律师善于利用调解程序,将禁止重复追责的关键内容落实到生效仲裁调解文书中,用法律强制力保障调解成果,避免后续再起争端,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本案体现,劳动者遭遇竞业限制仲裁,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劳动法律师介入案件,可以最大程度减少经济损失,规避后续被再次追责的隐患,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