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纠纷仲裁调解案汪伟鹏律师代理劳动者,实现赔付大幅减损,规避后续竞业追责风险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甲公司针对离职劳动者提起的竞业限制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由地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汪伟鹏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担任本案被申请人(劳动者)代理律师,全权承办本案仲裁及调解工作。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甲公司与该劳动者签订《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劳动者离职之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公司按约向劳动者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同时协议设置较重违约条款,一旦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劳动者需要承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高额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劳动者自甲公司离职后,基于个人生计需求进入相关行业从事工作。甲公司据此认为该离职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随即提起劳动仲裁。甲公司仲裁阶段提出诉求,要求劳动者按照竞业协议承担对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主张劳动者应当给付一万余元的赔偿款项,若该仲裁请求全部获得支持,劳动者将承担较高的经济支出,带来不小的经济压力。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汪伟鹏律师第一时间全面归集案卷全部证据材料,细致审阅竞业禁止协议、离职手续材料、补偿金发放记录、用人单位提交的劳动者涉嫌违约的全套证据。汪伟鹏律师围绕案件整理多重抗辩思路,重点针对用人单位证据的证明效力、证据完整性展开分析,同时结合法律规定,提出竞业限制不能不当限制劳动者基本择业就业权利的代理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汪伟鹏律师借助仲裁庭组织的庭后调解程序,与对方代理律师、仲裁员进行多轮沟通协商。汪伟鹏律师客观剖析本案证据层面存在的争议点,充分阐述离职劳动者需要就业谋生的客观现实,向双方释明竞业限制制度需要平衡企业商业利益与劳动者择业权,不能单纯依据协议条款苛责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
经过汪伟鹏律师反复斡旋谈判,本案最终以生效仲裁调解书结案。调解约定劳动者在指定期限内向甲公司支付几千至一万余元调解款项。同时调解协议明确,甲公司放弃本案其余全部仲裁请求,就调解书签署之前所有竞业协议相关争议,不得再向该劳动者主张任何违约责任。全部权利义务由仲裁调解书予以固化,文书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劳动者就此了结全部案涉纠纷,不会再因同一竞业事实遭受二次追责。
二、案件总结
本案是离职员工被原单位提起竞业限制追责的典型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依据双方签署的竞业协议提起仲裁,向离职劳动者主张一万余元的赔偿,劳动者面临较重的经济赔付风险。
汪伟鹏律师介入案件之后,没有消极等待仲裁裁决,而是从证据抗辩、法理阐释、现实处境多维度搭建代理观点,充分利用仲裁调解机制开展协商。案件最终调解结案,劳动者实际赔付金额相较于用人单位初始主张得到显著降低,仅需承担几千至一万余元的款项,大幅减轻当事人经济压力。并且通过调解文书锁定法律后果,直接阻断用人单位就案涉竞业纠纷再次发起追责的可能性,实现一次性解决全部历史纠纷,消除当事人后续潜在法律隐患。
本案也反映实务中的现实情况:竞业限制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追责工具”,即便签署竞业协议,用人单位也要承担充分的举证义务。劳动者面对竞业限制仲裁,切忌置之不理,放弃调解机会,否则很有可能承担协议约定的全部违约赔偿。
三、律师价值
汪伟鹏律师深耕劳动争议领域,对竞业限制类纠纷的仲裁裁判尺度、调解实务拥有丰富办案经验,在本案当中充分展现专业律师代理的价值。
第一,汪伟鹏律师细致核查全案证据,精准找到用人单位证据链条当中的薄弱点,搭建扎实的抗辩逻辑,为调解谈判争取有利筹码,并非单纯依靠人情协商。
第二,汪伟鹏律师牢牢把握当事人核心诉求,核心目标聚焦降低当事人经济损失,经过多轮谈判博弈,将当事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较低区间,实现显著减损。
第三,汪伟鹏律师熟练运用仲裁调解制度,将“不得再就既往竞业事实追责”的关键条款写入生效仲裁调解书,以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定分止争,彻底消除当事人后续被重复起诉仲裁的风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本案充分说明,当劳动者遭遇原单位竞业限制仲裁追责,尽早委托专业劳动律师介入,能够有效压低赔付成本,规避持续性法律风险,最大限度维护离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