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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湘艳律师代理张X离婚纠纷案达成有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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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何湘艳律师在本案中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谈判策略。面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房屋折价款及经济补偿等多项诉求,何律师精准评估案件走向,通过积极沟通与多轮磋商,成功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在财产分割上,何律师力保被告取得房屋完整所有权且无需支付折价款;在抚养权与抚养费上,促成双方各抚养一子且互不支付抚养费,大幅降低了被告的经济压力。同时,何律师还为客户设计了详尽且具操作性的探望权方案,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核心财产权益,又妥善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亲情需求,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程X与被告张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分别为张X甲与张X乙。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生活及教育理念存在巨大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程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程X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子张X甲由被告张X抚养,张X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张X乙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要求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被告需支付20万元折价款;要求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并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

被告张X委托何湘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程X表示放弃关于债务处理及离婚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双方均育有两子,如何分配抚养权以及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与健康成长。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归属存在诉求,原告虽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如何平衡双方财产权益是调解的关键。

第三,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在双方分居且可能异地生活的情况下,如何制定切实可行且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探望方案,以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亲情交流。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程X与被告张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张X甲由被告张X抚养,婚生子张X乙由原告程X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互相享有对两名婚生子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安排为:2027年寒假,被告接张X乙至某市过寒假;2028年寒假,原告接张X甲至某市过寒假,此后依次轮流。自2027年起,暑假期间原、被告各探视两名婚生子一个月,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归被告张X所有,原告程X自愿放弃分割该房屋的夫妻共有部分;

四、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程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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