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程X与被告张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子,分别为张X甲与张X乙。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生活及教育理念存在巨大差异,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程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程X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要求婚生子张X甲由被告张X抚养,张X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张X乙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要求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被告需支付20万元折价款;要求各自名下债务各自承担;并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离婚经济补偿。
被告张X委托何湘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程X表示放弃关于债务处理及离婚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承担问题。双方均育有两子,如何分配抚养权以及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与健康成长。
第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归属存在诉求,原告虽同意房屋归被告所有,但要求被告支付2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如何平衡双方财产权益是调解的关键。
第三,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在双方分居且可能异地生活的情况下,如何制定切实可行且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探望方案,以保障非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的亲情交流。
【裁判结果】
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程X与被告张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张X甲由被告张X抚养,婚生子张X乙由原告程X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双方互相享有对两名婚生子的探视权。具体探视时间安排为:2027年寒假,被告接张X乙至某市过寒假;2028年寒假,原告接张X甲至某市过寒假,此后依次轮流。自2027年起,暑假期间原、被告各探视两名婚生子一个月,具体时间、地点由双方自行协商;
三、坐落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归被告张X所有,原告程X自愿放弃分割该房屋的夫妻共有部分;
四、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五百七十五元,由原告程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法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