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贾X从事运输行业,因资金不足,由原告某公司作为保证人从某银行处贷款20万元用于购买汽车,并签订《个人购车借款/担保合同》。被告张XX、张XX为贾X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分别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贾X购买的车辆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并以该车辆向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后贾X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某公司自2024年6月至2025年3月期间,陆续为其垫付借款本息共计9万余元。原告垫付款项后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贾X偿还垫付资金9万余元及利息,张XX、张XX承担连带责任,并请求对贾X提供的抵押物价款在代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原告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权向债务人贾X追偿垫付的款项及相应利息;其二,在同一债务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要求其他连带保证人张XX、张XX分担担保责任及具体分担比例;其三,在案涉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且贷款未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原告是否有权对案涉抵押车辆行使优先受偿权。庭审中,被告方辩称需庭后向银行核对垫款金额,并提出因运输行业市场行情较差且案涉车辆曾发生交通事故,现车辆停放在某市某停车场一直未运营的抗辩意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原告为贾X垫付9万余元,有权向其追偿该垫付款项及按LPR计算的利息。关于连带保证人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原告请求张XX、张XX按照三分之一比例分担,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优先受偿权,因借款期限至2025年11月7日止,目前贷款尚未结清,某银行仍享有案涉车辆的抵押权,原告主张优先受偿不予支持,可待借款全部偿还完毕后再行主张。最终法院判决:贾X偿还原告垫款9万余元及利息;张XX、张XX就代偿款在贾X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以3万余元为限额)的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贾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