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与被告李X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未建立起坚实的感情基础。2007年2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朱X长期居住在加拿大,而被告李X则继续在国内生活。由于双方长期处于跨国分居状态,婚后并未真正共同生活,婚姻关系有名无实。此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亦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随着时间推移,原告朱X认为双方婚姻已无维系必要,且被告当初结婚带有出国目的,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原告朱X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剑敏,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是否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分割。原告朱X主张双方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长期跨国分居,未共同生活,婚姻有名无实,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李X对原告主张的婚姻状况及财产情况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李剑敏律师在代理过程中,重点围绕双方长期分居、未共同生活的事实进行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向法庭阐明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同时,律师协助双方厘清财产状况,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为案件的顺利调解扫清了实质性障碍。
【裁判结果】
经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朱X与被告李X自愿离婚;二、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纠纷;三、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余元,由原告朱X负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妥善化解了涉外离婚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