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朱XX与被告王XX于2020年通过网络交友平台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1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22年11月24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原告诉称,双方婚前见面少、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被告脾气暴躁,不仅辱骂原告家人,甚至辱骂年幼的女儿,且多次殴打原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缺乏责任感。2023年8月矛盾激化后,原告带女儿回某省老家居住。原告因怀孕辞职养胎,产后全职照顾孩子,被告阻挠其外出工作。此外,结婚时被告赠与原告的黄金首饰被被告母亲拿走。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且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两千元、被告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六万元及返还黄金首饰折价款2.7万余元。被告王XX答辩称,同意离婚及女儿归原告抚养,但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一千元。诉讼中,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数额的合理界定。原告因长期全职照顾家庭且指控被告存在家暴,主张较高的抚养费及经济补偿;被告虽同意抚养权归属,但对抚养费金额提出异议,双方需在此达成平衡。二是原告主张的离婚经济补偿金及首饰返还请求的法律适用。原告基于全职抚育子女及首饰被被告家属占有提出诉求,需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协商。三是探望权的行使方式。鉴于双方矛盾及异地居住情况,需明确被告探望女儿的具体时间与方式,以切实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并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告朱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归原告朱XX直接抚养,被告王XX自2024年9月起,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一千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三、被告王XX于每月的第二周、第四周及婚生女生日当天,可通过线上视频方式探望婚生女,原告朱XX应予以配合并协助被告行使探望权;四、双方确认无其他争执;五、案件受理费两百余元,调解减半收取一百二十余元,由原告朱XX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协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该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