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赢律师工伤维权案例|车间作业不慎坠落受伤,认定八级工伤,成功调解获赔330000元
一、案情介绍
蔡XX系外地来苏务工人员,入职沭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在车间一线从事工人岗位工作。2023年7月12日,蔡XX在车间集合完毕准备召开早会时,因船板坍塌不慎跌落受伤。事故发生后,蔡XX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椎、腰椎、左髋外伤。
受伤之后,蔡XX无法继续从事车间重体力劳动,收入中断,家庭经济压力陡增。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仅处理了前期就医事宜,双方后续就工伤伤残赔偿问题多次沟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赔偿方案。在陷入维权困境之际,经亲友推荐,蔡XX来到河南XX,委托工伤维权专业律师代理处理本次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二、办案经过
1、工伤认定阶段|固定证据,成功认定工伤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全部材料,收集劳动关系证据、事故经过证明、完整住院病历、诊断报告等全套证据,依法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受理案件后,向用人单位送达限期举证通知书,经调查核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蔡XX本次事故受伤属于工伤,为后续伤残赔偿打下坚实基础。
2、劳动能力鉴定阶段|伤残定级,锁定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结论生效后,律师协助蔡XX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合住院伤情、复查报告,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标准鉴定,认定蔡XX致残程度为八级伤残,无生活自理障碍。伤残等级确定后,各项工伤赔偿项目便有了法定计算依据。
3、仲裁调解阶段|精准核算,谈判促成高额赔付
结合江苏省工伤赔偿标准、伤者受伤前工资收入、停工休养时长、医疗费票据、住院护理情况,律师逐项核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全部工伤待遇赔偿金额,随即向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中,代理律师向用人单位释明八级工伤对应的全部法定赔偿项目、法律责任以及拒不赔付将被强制执行、增加诉讼成本的法律后果。同时兼顾双方实际情况,多轮开展调解谈判,在保障当事人拿到足额赔偿的前提下,协商分期付款方案,降低后期执行回款风险。最终在仲裁委主持下,双方达成一次性调解方案。
三、本案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江苏省实施<< span="">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准标准8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准标准3.5万元。
四、案件结果
太仓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生效仲裁调解书,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1. 用人单位一次性打包支付蔡XX本次工伤全部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330000元,款项分两期支付至当事人指定银行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