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1月8日,被告李XX、黄X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徐XX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于2020年2月8日前归还,到期未还承担无限法律责任。同日,徐XX通过银行转账向李XX尾号XXXX的账户转款50万元,二被告出具收条。因二被告未按期还款,三方于2021年3月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已收到借款50万元,徐XX已收到利息9万元及本金17万元,二被告承诺于2021年3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二被告仅偿还本金27万元、利息9万元,尚欠本金23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徐XX委托赵孟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是二被告应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应如何认定。赵孟亮律师指出,原告已实际履行出借义务,二被告出具借条、收条及签订《还款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利息,虽然原约定月利率3%,但原告主动调整为自2021年4月1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保护标准的规定,未超出法定上限。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书》合法有效。二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及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本金23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XX、黄X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XX借款本金23万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余元、保全费两千余元,共计三千七百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