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史XX与被告潘XX系朋友关系。2022年8月26日,被告潘XX因资金紧张通过微信向原告史XX借款,承诺于当月30日晚还清欠款2.2万元。同日,原告史XX向被告潘XX实际转账2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2年11月26日通过电话承诺于当日“两点给你转8000,五点再给你转2.2万元”,但此后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史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孟亮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潘XX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在法庭电话核实中,被告认可借款及收到2万元转款的事实,并表示愿庭下协商还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实际发生的借款本金数额以及利息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应偿还3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实2022年8月26日原告实际向被告转款2万元。结合被告承诺至该月30日归还2.2万元,以及至11月26日归还3万元的事实,可以证实双方就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利息均进行了约定。然而,该约定的利息标准明显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超出法定保护上限的利息约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应认定为2万元,利息应按法定最高限额计算。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史XX欠款2万元,并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的四倍标准计算给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史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潘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