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鄢X与被告高X系朋友关系。2026年5月,高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鄢X借款10万元。同年5月29日,鄢X通过某银行线上转账方式,向高X指定账户足额转入10万元,高X当日为鄢X出具了借条。此后,高X陆续偿还借款共计8.7万元,尚欠1.3万元未予清偿。2026年6月17日,鄢X向高X催要剩余欠款,高X对剩余1.3万元欠款事实予以确认,但始终拖延、拒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鄢X多次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催告无果,其拖延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鄢X委托赵孟亮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高X立即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3万元,并支付自催告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同时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法院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高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被告尚欠的借款本金数额如何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针对第一个焦点,原告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及剩余1.3万元本金未清偿的事实。针对第二个焦点,原告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逾期利息,但双方在实际借款过程中并未明确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因此,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如何依法界定未约定利息情形下的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平衡双方利益并准确适用法律,成为本案审理的核心关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打款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法院依法对原告催要借款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以支持,而原告主张的4倍LPR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高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鄢X借款1.3万元及利息(自2026年6月17日起,以1.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鄢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六十余元、财产保全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高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