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韩XX、赵XX之子韩XX(未成年)于2022年7月起在被告郭XX经营的某理发店当学徒,食宿均在店内,双方未约定工资且被告未安排韩XX每周休息。2024年6月14日下午,韩XX离开理发店,被告郭XX拨打其手机通话8秒后,韩XX于当日17时许跳河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言语暴力,事发当日双方发生争执导致韩XX无法承受压力而轻生,遂诉请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被告辩称双方未发生争执,韩XX轻生系自身性格原因,被告无侵权行为,但已出于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郭XX对韩XX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通话详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被告存在言语暴力及施压行为,与韩XX轻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提交微信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韩XX轻生与被告无关。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人多为近亲属,利害关系明显,不予确认;结合法院调取的监控视频及聊天记录,认定被告在日常管理中未能为未成年人营造适宜的成长环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韩XX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雇主未尽到高于成年劳动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未察觉其心理变化并有效疏导,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韩XX对跳河危险性应有预见,其自身心理抗压能力亦是因素;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充分保护义务,亦有过错。综合考量,法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各项总损失为92.5万余元,按10%比例计算为9.2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韩XX、赵XX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