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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代理韩XX等生命权纠纷案获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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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 在线
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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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陈建军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组织能力与专业的法律判断。面对被告否认侵权的抗辩,陈律师精准锁定“未成年人特殊保护”这一核心法律适用,通过全面梳理聊天记录、通话详单及监控视频,构建起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完整证据链。庭审中,陈律师有力驳斥了被告亲属证言的效力,促使法院采信原告主张。最终在受害人自身及监护人存在过错的不利局面下,成功争取到法院对被告过错的认定及10%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诉讼功底与人文关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韩XX、赵XX之子韩XX(未成年)于2022年7月起在被告郭XX经营的某理发店当学徒,食宿均在店内,双方未约定工资且被告未安排韩XX每周休息。2024年6月14日下午,韩XX离开理发店,被告郭XX拨打其手机通话8秒后,韩XX于当日17时许跳河身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日常管理中存在言语暴力,事发当日双方发生争执导致韩XX无法承受压力而轻生,遂诉请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6万余元。被告辩称双方未发生争执,韩XX轻生系自身性格原因,被告无侵权行为,但已出于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郭XX对韩XX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交通话详单、聊天记录等证据,主张被告存在言语暴力及施压行为,与韩XX轻生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提交微信记录及证人证言,主张韩XX轻生与被告无关。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人多为近亲属,利害关系明显,不予确认;结合法院调取的监控视频及聊天记录,认定被告在日常管理中未能为未成年人营造适宜的成长环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韩XX事发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作为雇主未尽到高于成年劳动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未察觉其心理变化并有效疏导,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韩XX对跳河危险性应有预见,其自身心理抗压能力亦是因素;二原告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充分保护义务,亦有过错。综合考量,法院酌定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原告各项总损失为92.5万余元,按10%比例计算为9.2万余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韩XX、赵XX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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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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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律师,山西健腾律师事务所主任,从事律师职业多年,办案经验丰富。成功办理了多起重大复杂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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