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委托何发洪律师与另一名律师共同担任辩护人。 唐XX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在光伏、河道治理等工程项目上提供帮助,并希望后续继续承揽项目,先后多次给予对方现金合计 200 万元。被告人被监察机关留置,后转为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机关以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本案是否属于单位行贿、是否存在索贿、有无获取不正当利益、能否适用缓刑等焦点展开辩论。
办案经过
本案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何发洪律师和搭档律师共同阅卷,梳理全部案卷证据,围绕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存在索贿、家庭实际情况、坦白悔罪、初犯等情节提交辩护意见,争取认定单位犯罪、索贿情节以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法庭对各项辩护观点逐一进行审查评判。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被告人为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构成行贿罪。行贿资金来源于个人,利益归属于个人,不成立单位行贿;涉案款项属于被告人心理预期范围,不认定索贿;被告人已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人具备坦白、初犯可从轻处罚,但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性较高,不满足缓刑条件。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适用法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监察法》第五十条。
判决内容
被告人唐XX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留置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