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7日0时许,被告人杨X在某市某区某路某KTV内,与公民张某、刘某相互发生口角并产生打斗。公民杨XX报警后,民警到现场进行处置。在此过程中,杨X随意殴打杨X乙、施X及民警谭X,致使三人受伤。经鉴定,谭X左侧颧骨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杨X乙左前臂软组织挫伤,伤情构成轻微伤;施X左颌面部软组织挫伤,伤情构成轻微伤。民警在现场将杨X抓获并带回处理。以上事实,有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多名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材料予以印证,经查证属实。某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杨X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X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是否适用缓刑。另查明,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与被告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并在庭后撤回了对被告人杨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辩护人提出,杨X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其家属积极赔偿损失;杨X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其系初犯、偶犯,确有悔罪表现。据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杨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则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杨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认为杨X的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但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