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护士。2017年3月‑5月申请人参加院方安排的院外培训,培训期间单位未向申请人发放工资。用工期间,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缴纳部分时段社会保险情形。后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疫情临时性工作补助、返还护士执业证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涉及金额合计44014.5元。被申请人抗辩双方正式劳动关系起算时间为书面劳动合同签订日,培训期间无需发放工资,疫情补助不属于单位自主发放劳动报酬,拒绝申请人多项诉求。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梳理全部证据材料,针对劳动关系起算时间、培训期工资支付义务、社保缴纳、劳动关系解除法律后果组织举证质证。针对被申请人“未取得结业证书不算正式入职”的抗辩,律师提出实际用工即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律观点,对银行流水、培训记录、社保记录等证据进行拆解论证,反驳对方全部抗辩意见。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定2017年3月13日起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3月13日‑5月15日工资349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0525.5元,裁决返还申请人护士执业证;驳回其余仲裁请求。当事人部分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委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