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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X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仅判决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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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 A 某应当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周律师针对强奸罪开展证据辩护,同时就故意伤害罪提出从轻量刑意见。法院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成立,仅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 A 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案件详情

A某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仅判决故意伤害罪)

一、案件简要

公诉机关指控 A 某因感情纠纷,持刀闯入被害人 B 某住处,刺伤 C 某致轻伤二级、咬伤 B 某致轻微伤,后挟持 B 某,以暴力手段强行与 B 某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中山周智文律师接受 A 某委托担任一审辩护人,重点针对强奸罪开展证据辩护,同时就故意伤害罪提出从轻量刑意见。法院采纳辩护人核心辩护观点,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成立,仅认定故意伤害罪,判处 A 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二、案情简介

A 某与被害人 B 某曾经是男女朋友,双方交往期间存在较多经济往来,A 某曾为 B 某购置房产、支付各类生活开销。二人感情出现矛盾分手后,A 某仍对 B 某纠缠不休,并在 B 某居住的小区同栋楼房租住房屋。

2018 3 11 日下午,A 某持刀进入 B 某住宅,发现 C 某赤裸躺在床上,情绪爆发,持刀刺伤 C 某,同时咬伤 B 某。经法医鉴定,C 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B 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之后 A 某将 B 某带至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并用刀具割烂 B 某的衣物。当晚 A 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侦查机关扣押涉案刀具、被割烂的衣物等物证。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 A 某除故意伤害外,还以挟持、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行与 B 某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要求对两罪数罪并罚。A 某归案后否认存在强奸行为。

三、辩护策略及要点(中山周智文律师)

本案采取强奸罪证据不足无罪辩护为主,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为辅的辩护方案。

(一)强奸罪无罪辩护:全案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强奸罪成立

1. 主观方面:A 某不具备强奸的犯罪动机
A 某来到本地主观目的是挽回和 B 某的感情,二人有多年男女朋友感情基础,A 某此前在 B 某身上有大量金钱付出。A 某是看到 C 某在 B 某住处之后情绪失控,引发冲突,并非事前具有强奸的意图。B 某的陈述也印证 A 某不希望其与其他异性交往,反映 A 某想要复合的主观心态。

2. 客观方面: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存在暴力胁迫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

B 某陈述 A 某全程持刀架在其脖子上下十层楼梯,但是 A 某本人身高不高,冲突过程手部已经受伤流血,长时间保持挟持姿势不符合人体生理疲劳常识,该陈述可信度存疑。

案发时段为周日下午 16 时,小区住户人员较多,B 某熟悉小区环境,在被带离房间下楼过程中,全程没有呼救,不能排除系自愿跟随 A 某回到出租屋,尚未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暴力胁迫程度。

3. 法医 DNA 鉴定物证无法印证发生强奸行为,存在合理怀疑

法医鉴定显示:B 某阴道擦拭物、外阴擦拭物均未检出人精斑;长裤上检出混合 STR 分型,但该长裤实际为 A 某所有,案发当日由 B 某穿着,该混合斑迹无法证明发生过性行为。没有检出精液与阴道分泌物的混合斑,不能证实 A 某生殖器插入被害人阴道。

A 某供述自身存在性功能障碍,过往性行为需要 B 某配合才可以完成,在没有被害人自愿配合前提下,难以完成性行为。

长裤检出精斑可以作出合理解释:该长裤为 A 某个人衣物,分开之后 A 某有手淫行为,衣物本身就遗留斑迹,不等于本次案发发生性关系。

4. 部分间接事实不能推定为强奸
虽然 B 某衣物被刀具割烂,但该行为可以解释为 A 某情绪失控发泄,割烂衣物不等于实施了强奸行为;同时不能排除 B 某事后自行整理、处理过部分衣物。

5. 事后行为不符合被强奸后的正常反应
冲突结束后 A 某、B 某共同前往医院就医,在打车途中、医院公共场合,B 某有多次机会可以向司机、医护人员求助报警,但 B 某没有当场求救告发,该事后行为与遭受强奸的状态不相吻合。

6. 言词证据属于孤证
仅有被害人 B 某单方陈述指认被强奸,没有物证、其他间接证据予以佐证。依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仅有被害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强奸犯罪成立。即使二人曾经是男女朋友,也不能在没有证据支撑下推定强奸事实成立。

(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辩护意见

1. 伤害 B 某仅造成轻微伤,该后果依法达不到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标准。

2. 伤害 C 某事出感情纠纷,属于激情犯罪:A 某看到前女友 B 某住处内有 C 某,受到强烈情感刺激,情绪失控引发冲突;C 某本身系已婚人士,仍然与 B 某交往,在道德层面存在可评价之处,请求量刑予以考量。

3. A 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A 某本科学历,此前长期从事技术工作,有正当职业;双亲已经过世,因感情执念才引发本案,主观恶性相对有限。

4. A 某已经对自身行为感到懊悔,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具有悔罪表现。

四、最终结果

1. 强奸罪认定:法院采纳辩护人无罪辩护意见
法院审查认为,指控 A 某构成强奸罪仅有被害人 B 某单方陈述,属于孤证,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衣物被割烂不等于存在奸淫意图、奸淫能力以及实际奸淫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强奸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 故意伤害罪认定
法院认定 A 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 C 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未采纳 事出有因、坦白的辩护观点,评判本案冲突来源于 A 某个人偏执心态,A 某未如实供述捅刺被害人的主要事实,不成立坦白。

3. 判决结果
A 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作案工具折叠小刀一把予以没收。

办案小结:强奸类案件辩护中,孤证规则、物证 DNA 鉴定意见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仅有被害人陈述,而客观物证不能印证性行为发生,全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当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不能认定强奸罪成立。同时,激情感情纠纷类伤害案件,司法实践中并不当然认定 事出有因,仍然会重点考察被告人供述是否如实,以此评判坦白情节能否成立。


  • 被告人
  • 指控的强奸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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