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
原告某工程公司与被告张X于2024年12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工程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科技公司100%股权以28.6万元转让给张X。协议约定了分期付款节点:张X支付定金14.6万元;某工程公司完成劳务资质增项当周,张X支付进度款4万元;某工程公司变更完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张X支付尾款10万元。
合同签订后,某工程公司依约完成了股权过户及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但在协助申报劳务资质增项时,因张X拒不配合点击确认,导致资质申报未完成。某工程公司认为已履行主要义务,遂起诉要求张X支付剩余转让款14万元及逾期利息。张X则抗辩称,某工程公司存在未按期完成义务、单方变更地址、未转出人员、提供虚假资质等多项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拒绝付款并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
二、争议焦点
1. 某工程公司是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2. 张X主张X工程公司存在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3. 张X是否应当支付剩余的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办案经过
侯建明律师接受某工程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制定了严密的诉讼策略。首先,侯律师调取了工商变更登记档案,固定了股权已过户、法定代表人已变更的证据,证明原告已履行核心合同义务。其次,针对“劳务资质增项未完成”这一被告核心抗辩,侯律师仔细核查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政务平台申报记录,查明资质未申报成功系因被告拒不配合确认所致。
在庭审中,侯律师依据《民法典》关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有力论证了被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同时,针对被告提出的“根本违约”抗辩,侯律师敏锐指出,被告已取得目标公司100%股权,其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其以次要义务瑕疵主张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程公司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目标公司股权已登记至张X名下,其合同目的已实现。劳务资质未增项系张X不配合所致,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张X逾期付款给某工程公司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应予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张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某工程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4万元及逾期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余元由张X负担。
五、案件价值
本案典型反映了股权转让中因附条件付款条款引发的纠纷。律师通过精准把握“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成功破解了对方以“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尾款的抗辩。同时,厘清了“合同主要义务履行”与“合同根本目的实现”的界限,有效维护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为类似股权收购及资质转让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实务参考。
六、适用场景
适用于公司股权转让、建筑资质转让、企业并购等商事合同纠纷。特别是当合同中约定了以特定行政审批、资质增项、人员变更等作为付款前提条件,且一方恶意不配合导致条件无法成就时,本案的裁判思路具有高度的借鉴意义。
七、案件总结
在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基石。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本案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链的完整闭环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企业在进行股权及资质收购时,应明确约定各项配合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因对方消极不作为陷入维权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