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一案|成功帮助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妥善处理子女抚养事宜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某旗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郭涛律师
案情经过
红X与英X于 2010 年 3 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 5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谢某某。二人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婚姻基础薄弱,婚后英X性格暴躁,多次对红X实施言语侮辱、暴力殴打行为,双方因此在 2023 年 4 月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后,红X出于子女成长考量,与英X在 2023 年 12 月复婚。复婚后英X并未改正原有恶习,持续参与赌博相关违法活动,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再次出现殴打红X、致红X受伤的行为。红X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性,遂委托本所郭涛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女由英X抚养,红X按月支付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
庭审中,被告英X辩称不存在赌博、家暴行为,不同意离婚;同时提出双方存在 X 万元外债,主张分割相关财产与债务。原告方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相关照片、视频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存在赌博、婚内不当交往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相关事实。被告对原告部分证据不予认可,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案件焦点
- 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当准予离婚;
- 婚生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如何确定;
- 被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外债的请求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红X坚持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当准予离婚。婚生女现阶段与英X共同生活,英X同意直接抚养子女,从保障未成年人稳定成长环境角度,确定婚生女由英X直接抚养;结合子女实际需求、当事人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认定红X每月支付抚养费 700 元,按年给付,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 对于英X提出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外债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 1.准予红X与英X离婚;
- 2.婚生女谢某某由英X直接抚养,红X自指定日期起,每年 12 月 25 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每月 700 元,付至子女十八周岁止;
-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5 元,由红X负担。
律师小结:本案中,当事人曾离婚后复婚,但被告持续的不良行为持续伤害夫妻感情。婚姻自由包含离婚自由,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时,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离婚。同时,子女抚养权裁判始终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优先保障孩子稳定生活环境;财产及债务主张,当事人需提交充分证据佐证,无有效证据支撑的主张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