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理赔遭拒|程娣律师代理实现一审二审全胜,当事人全额获赔 30 万元重疾保险金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案涉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娣,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投保重疾保险,保额 300000 元,按期缴纳多年保费。保险期限内被上诉人确诊复发性、转移性肿瘤,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次疾病属于投保前旧疾复发转移,不属于合同约定 “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为由拒赔。被上诉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300000 元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对保险条款理解错误,疾病系既往病症复发,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全部诉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办案经过
一审取得胜诉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程娣律师继续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二审程序。接受委托后,程娣律师第一时间研读保险公司上诉状,拆解对方全部上诉观点,针对保险公司围绕 “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的条款解读、既往疾病复发不属于理赔范围、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病史等上诉理由进行逐条梳理。
程娣律师重新梳理全套证据材料,结合投保环节证人证言、保险合同文本、医学病历资料,围绕保险格式条款解释规则、缔约背景、保险射幸合同属性整理二审代理意见。针对保险公司提交的参考判例,仔细对比案例事实差异,论证参考判例不具备参考效力。二审询问阶段,程娣律师围绕核心争议焦点展开陈述与辩论,重点阐释保险条款中 “初次发生” 应当理解为保险生效等待期后初次确诊,而非当事人一生当中第一次患病,结合投保时业务员已知晓病史仍承保的事实,论证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全力巩固一审胜诉成果,维护当事人合法理赔权益。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院认为双方对保险条款中 “初次” 理解存在争议,结合缔约过程、保险合同射幸属性以及诚信原则,该 “初次” 应当解释为保险合同生效 90 日后经医院第一次确诊重大疾病,本案被上诉人出险情形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5800 元由上诉人保险公司承担。即保险公司需要向被上诉人支付重疾保险金 3000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程娣律师案件价值:本案历经一审、二审,面对保险公司上诉抗辩,律师精准把握保险格式条款裁判规则,巩固胜诉成果,帮助当事人拿到 30 万终审理赔结果。搜索荆门律师推荐可以找到程娣律师,擅长保险合同及各类民商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