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久拖不还|程娣律师代理卖方,缺席审理下成功追回剩余材料货款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建筑材料销售从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娣,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材料采购方
原告经营建筑金属配件销售业务,被告向原告采购建筑材料,产生总货款 20000 元。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出具欠条确认欠款事实,后续仅归还 5000 元,尚欠 15000 元货款。原告多次电话催讨,被告拖延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及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之后,程娣律师第一时间整理全部案件证据材料,梳理交易过程、欠条原件、多轮催款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稿,搭建完整证据链条。本案欠款时间跨度较长,律师仔细核对欠条内容、通话录音,确认催款时间节点,厘清宽限期起算时间,规避诉讼时效风险。 考虑到被告存在拒绝沟通、拒接联系的可能性,律师提前预判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形,对证据进行整理固化,确保即便被告不到庭,现有证据也能够完整证明买卖合同成立、供货事实、尚欠货款金额、多次催讨的全部案件事实。立案后跟进案件流程,开庭时完成举证、质证,围绕买卖合同履行、欠款事实、逾期付款损失计算发表代理意见。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充分向法庭呈现案件全部事实,推动法庭采信我方全部核心主张,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债权。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剩余货款以及逾期付款损失。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抗辩权利。逾期付款损失自催讨宽限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1、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余款 15000 元,并按年利率 4.65% 支付自 2025 年 1 月 29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87.5 元,由被告承担。
程娣律师案件价值:面对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律师完善证据链,锁定欠款与催款事实,帮助当事人拿回货款及逾期利息。搜索荆门律师推荐可以找到程娣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