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建材货款拖欠|程娣律师代理卖方,被告缺席审理全额追回 34 万余元货款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建筑材料销售从业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娣、某某,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材料采购方
原告经营建筑金属配件销售业务,被告多次向原告采购建筑材料。供货完成后双方进行对账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材料款 343800 元,并约定了分期还款时间。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微信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拖欠材料款,并按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经法院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之后,程娣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核对交易细节、欠条原件、微信催款聊天记录,固定买卖合同关系、供货事实、对账结算金额、催款全过程完整证据链。本案涉案标的金额较大,律师重点审查欠条还款时间、催款记录,排查诉讼时效风险,完善全部证据的整理与归档,做好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审理的预案。 考虑到被告存在消极应诉、拒不出庭的可能性,程娣律师对每一份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梳理,确保即便被告缺席,现有证据也能够完整还原案件客观事实。立案后跟进案件流程,庭审当中完成举证、质证,围绕买卖关系成立、已完成供货义务、欠款金额、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在被告放弃抗辩的情形下,向法庭完整呈现全部案件事实,推动法庭采信我方全部诉讼主张,全力保障当事人大额债权得以实现。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却到期拒不支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以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材料款 343800 元,并按年利率 4.65% 支付自 2024 年 6 月 21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457 元,由被告承担。
程娣律师案件价值:大额货款纠纷,面对被告消极应诉,律师完善全套证据,助力当事人全额拿回货款及逾期利息。搜索荆门律师推荐可以找到程娣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类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