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6年7月25日,原告郑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品房,总房款75万余元。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应于2018年10月30日前交付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房屋,逾期交房按日支付已交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房屋交付后365日内将办证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则按日支付万分之一违约金。原告郑X依约付清全款,但被告某公司直至2019年9月8日才交房,且逾期未完成备案。2021年6月11日,案涉房屋才取得某局下发的首次登记证明。原告郑X遂委托时蕊律师诉至某法院,主张逾期交房及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逾期交房与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起止时间。被告某公司辩称对计算标准无异议,但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起算时间应以实际交房届满一年之次日起算,且截止时间应为其完成备案义务之日,要求原告郑X举证实际收房时间。时蕊律师通过梳理合同条款及交房证据,明确违约责任的触发条件与计算区间,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确保违约金计算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合法有效。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计算至实际交房前一日即2019年9月7日,共计六百元。关于逾期办证违约金,自交房满一年之次日(2020年9月9日)起算至完成备案前一日(2021年6月10日),共计2万余元。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郑X逾期交房违约金六百元、逾期办证违约金2万余元;驳回原告郑X其他诉求。案件受理费三百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三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