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于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在某市某区某地及某停车场等地,秘密窃取他人车辆上安装的LED射灯等财物。具体包括:2018年9月21日晚,窃取被害人张某甲停放于某市某区某地的某AXXXXX银色五十铃汽车上的LED射灯,价值一千余元;10月12日晚,窃取被害人陈某乙停放于某市某区某停车场的某AXXXXX白色切诺基越野车上的LED射灯,价值八百元;10月14日晚,窃取被害人王某丙停放于某市某区某地的某AXXXXX三菱越野车上的车顶及前保险杠LED射灯,分别价值一千余元和五百余元。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三千六百余元。案发后,胡XX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赃物折价款均已返还被害人。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18]XX号起诉书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并建议判处缓刑及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重点及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胡XX的量刑情节及刑罚的具体适用。一方面,胡XX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胡XX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二,积极退赃,赃物折价款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三,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鉴于被告人胡XX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已全额退赃退赔,社会危害性已降至最低,建议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胡XX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赃物折价款已返还被害人,且已交纳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依法接受社区矫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