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8月19日22时12分许,邰X饮酒后驾驶某AXXXXX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某市某区某路某中学门前由西向东方向。为逃避交警检查,邰X被迫将车停入停车位时被交警当场查获,实际行驶距离为17.8米。经检验,邰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2020]XX号起诉书指控邰X犯危险驾驶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邰X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时蕊律师作为邰X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并提交了邰X举报他人犯罪线索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邰X系初犯偶犯、短距离挪车、认罪态度较好且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邰X是否构成立功;二是邰X酒后驾驶的主观目的。
关于立功情节的认定。辩护人提交证据证明邰X于2019年8月1日向某局举报运输假冒卷烟线索,后涉案嫌疑人被某公安局某分局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法院经审查认为,邰X因危险驾驶被查获到案的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其举报时间早于到案时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的规定,故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驾驶目的的认定。邰X及辩护人提出其酒后驾驶仅为短距离挪车,并非逃避检查。法院结合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笔录以及民警李某甲、孙XX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邰X主观上确系因逃避检查而被迫停入停车位,故该项辩解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某法院审理认为,邰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虽然邰X不构成立功,且系为逃避检查而被迫停车,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且在客观上行驶距离较短(17.8米),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
最终,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邰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已折抵先行羁押的刑期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