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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永律师代理某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徐州买卖合同纠纷律师 徐州律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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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元封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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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孟凡永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证据挖掘能力与灵活的诉讼策略。在前诉部分败诉后,孟律师敏锐捕捉到业务员个人出具《证明》的关键证据,果断调整策略,通过增加业务员为被告,巧妙破解了“重复起诉”的程序障碍。庭审中,孟律师通过打款记录、微信聊天、书面证明等构建完整证据链,成功说服法院认定买卖合意及结算对账在原告与业务员个人之间形成,将公司违约责任转化为个人债务,最终为客户全额挽回3.7万余元经济损失,实现了案件的重大逆转。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21年5月,原告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某食品公司、某肉类公司达成经销合作。原告法定代表人鲁X与被告业务员王XX、袁XX对接具体业务。原告先后向二被告账户打款共计5万余元,被告向原告发货并开具发票。合作期间,因错发商品、滞销商品处理及推广费用核销等问题,双方产生争议。原告曾就上述纠纷起诉某食品公司与某肉类公司,法院经审理判决某食品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000余元,驳回原告关于错发、滞销货款及返利等其他诉求。该判决生效后,原告在梳理证据时发现,业务员王XX、袁XX曾对各项损失及费用明细出具书面《证明》予以确认。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增加王XX、袁XX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各项款额3.7万余元,并兑现意向合作协议中的奖励赠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

其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被告某食品公司辩称,前诉已对案涉买卖合同进行实体审理并生效,原告此次变换被告主体再次起诉,核心诉求与前诉相同,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其二,王XX、袁XX是否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原告主张二被告作为业务员,在履行合同期间随意更改合同内容、作出承诺,且对滞销和错发商品出具了书面确认,四被告互相推诿,二被告应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关于重复起诉问题,因本案增加了王XX、袁XX两名新被告,且前案并未对二被告是否承担责任进行实体审理,故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应予实体审理。

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查明,货物订购、错发处理及返利等事项均由原告与王XX、袁XX直接对接;原告打款亦是根据二人要求进行;更为关键的是,王XX、袁XX对各项费用明细出具了书面《证明》,对其参与事项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法院认定,相关买卖合意及结算对账在原告与王XX、袁XX之间形成,对二被告具有约束力。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XX、袁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各项款项3.7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奖励赠品缺乏事实依据且未包含在《证明》中)。案件受理费700余元由二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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