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人董X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明知是走私烟仍向黄X购买,资金往来净值达21万余元。随后,董X将购买的走私烟每条加价出售给侯某、郭某、杨X等人,收取烟款共计23万余元。公安机关从董X处查获扣押走私烟41条,经鉴定价值五千余元。案发后,董X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指控董X犯非法经营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董X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董X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董X的辩护人王忠旗律师提出,董X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X的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考量董X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董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案扣押未随案移送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