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2016年10月,被告人布X甲伙同同案人马X,以能够为被害人张X、杜X、李XX、关XX办理某交警支队工作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四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5万余元。在该起共同犯罪中,布X甲个人实际分得赃款2万元。2018年9月4日,布X甲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依法逮捕。某检察院经审查后,以布X甲涉嫌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证言、欠条、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一系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争议焦点】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布X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认定及最终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指控布X甲诈骗数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王忠旗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虽然涉案总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但布X甲在整个犯罪预谋、实施过程中并未起主要作用,其实际分得赃款仅2万元,占总诈骗金额的极小比例,应当认定为从犯。此外,布X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因此,辩护人请求法院依法对布X甲减轻处罚,并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及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布X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鉴于布X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布X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依法责令布X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