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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旗律师代理胡X寻衅滋事案获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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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王忠旗律师在代理胡某寻衅滋事案过程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在案发后积极协助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沟通,成功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为从轻处罚奠定关键基础。其次,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制定务实的辩护策略,未盲目主张从犯,而是聚焦于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及积极赔偿等法定与酌定从轻情节。庭审中,王律师逻辑清晰、说理透彻,其辩护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有期徒刑一年的公正判决,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8年1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韩X(另案处理)、格X、胡X、兴X、杨X在某饭店醉酒后闹事,将被害人李X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X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某检公诉刑诉(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格X、胡X、兴X、杨X犯寻衅滋事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的认定。被告人格X及兴X的辩护人提出,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X的辩护人提出,胡X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的辩护人提出,杨X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建议从轻处罚。法院需对是否区分主从犯以及各项从轻处罚情节予以审查认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格X、胡X、兴X、杨X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四被告人之行为系不区分主从犯的共同犯罪。关于格X、兴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关于四被告人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格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胡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兴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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