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3年3月,张XX、刘XX、张XX共谋盗窃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航空燃料。刘XX联系从事成品油买卖的郑X己,谎称可通过“领导私批”获取燃油。郑X己检测油样合格后同意收购,并出资5.3万元购买一辆重型罐式货车(车牌号某AXXXXX)交由盗窃团伙使用。为实施盗窃,张XX收买某机场安检员刘XX,指使其提供航班信息并关闭探照灯;张XX联系机场工作人员李XX将油罐车录入道闸系统并改装为洒水车;刘XX雇佣岑某戊驾驶油罐车。夜航结束后,张XX驾驶加油车将航空燃料注入油罐车,转运至隐蔽停车场。郑X己派物流车接收并转卖。
2023年3月至2024年7月案发,该团伙多次盗窃。经认证,被害单位被盗航空燃料价值626.5万余元。郑X己收购被盗航空燃料31次,价值546.5万余元,获利31.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款项107万余元及被盗燃油发还被害单位。郑X己经当地派出所民警劝说投案,退赔涉案赃款18.7万余元及非法获利31.4万余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X己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郑X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控辩双方围绕郑X己的主观明知程度、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量刑建议展开辩论。辩护人王忠旗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是郑X己经民警劝说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二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调查;三是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四是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五是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X己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郑X己经公安机关劝说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及涉案赃款,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最终法院判决:郑X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