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至2024年下半年,被告人斯X虚构掌握高净值客户资源、能够完成大额业绩的事实,隐瞒自身没有真实工作意愿的真相,诱使某公司等多家企业(部分经营地位于某市某区)招聘其入职。入职后,斯X通过虚构工作日志、打卡记录,雇佣他人冒充高净值客户等手段,制造为被害单位努力工作的假象,以此骗取工资待遇,实际未产生真实业绩,造成40余家被害单位损失共计113万余元。另查明,斯X离职后还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的方式要求部分被害单位支付薪资、经济补偿等共计10万余元,但该部分资金被害单位尚未支付。某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的行为定性、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量刑幅度的把握。公诉机关指控斯X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部分犯罪系未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若退缴违法所得则建议十年。辩护人王忠旗对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提出斯X犯罪情节与传统诈骗行为相比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实施,未使用暴力,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自侦查阶段起积极配合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从宽处罚。法庭需综合评判诈骗金额逾百万元、涉及40余家公司的情况下,是否属于“情节较轻”,以及如何平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辩护人的从宽诉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结合被害单位代表陈述、多名证人证言、电子数据、审计报告等确实充分的证据,认定斯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法院认为,斯X部分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从轻处罚;其自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认罪认罚、初犯等相应辩护意见,但指出其对40余家公司实施诈骗、金额累计逾百万元,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认定,故对该部分意见不予采纳。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斯X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5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113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