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劳动者方X入职某地区某某旅游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担任景区内门店店长一职,双方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受季节因素影响,景区冬季阶段性闭园,闭园期间劳动者并未完全停止工作,受公司安排外出参与新品活动、业务培训、工作会议等事务。后续劳动者从单位离职。
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主张闭园时段劳动者没有到岗提供劳动,要求劳动者返还该时段已发放工资;同时主张劳动者利用店长职务推荐合作供应商,作出退货承诺,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原料库存积压过期,要求劳动者赔偿十余万元经济损失。仲裁作出部分支持用人单位的裁决后,劳动者不服委托赵沐瑶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景区冬季闭园期间,劳动者是否实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是否应当返还该期间已发放工资。
门店采购产生的库存损失,是否应当由任职店长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闭园期间劳动者接受公司安排外出参与各类业务工作,已经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发放工资属于劳动对价,无权要求返还;采购决策权归属公司,用人单位可直接对接供应商处理退货,库存损失属于公司自身应当承担的经营风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损失应当归责于劳动者。最终判决劳动者无需返还闭园期间工资,全部驳回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