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本案属于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王X夜间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城区路段时,与醉酒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该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X承担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报案,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案涉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两百万元限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有效期内。被告人除保险赔付之外,另行向被害人家属赔付 7.6 万余元,取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公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多项损失。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赵沐瑶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刑事辩护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庭审中保险公司抗辩商业险部分应当按照 70%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是否构成自首,应当如何量刑。
2、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额外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3、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主次责任情形下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应当如何划分,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额外补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系初犯,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同意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全部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
针对附带民事部分,法院核定受害人各项合理损失合计 101 万余元。保险机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按照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裁判规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 75% 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提出按照 70% 责任比例赔付的抗辩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一、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二、涉案保险公司向附带民事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合计 80.6 万余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其余诉讼请求。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义务人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时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